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章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第六十七条已修改禁止采用小混汞碾、小氰化池、小冶炼等严重污染环境的方法生产矿产品。禁止在河道、行洪的滩地或者岸坡堆放和贮存矿石、废渣和尾矿。禁止开采或者毁坏预留的安全矿柱、岩柱。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1月1日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