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已修改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按照矿山规模确定:

(一)大型及以上最长30年;

(二)中型最长20年;

(三)小型及以下最长10年。

需要延续采矿期限的,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0日内向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