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章 矿产资源勘查第二十五条已修改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年。需要延续勘查期限的,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0日内向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请延续。勘查期限可以延续2次,但因勘查取得重大突破确需延长勘查时间的,经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组织评估论证后,可以再延续1次。勘查期限每次延续不得超过2年。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