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应当遵守本条例,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本市在市外、港澳地区、国外举办的企业事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政府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情况。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