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统计工作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拒报、虚报、瞒报、伪造、篡改和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并可以对企业事业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三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