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计量管理条例/第二章 计量器具的制造、修理、销售及使用第七条已修改经营者必须对其所销售计量器具的质量负责,下列计量器具不得销售:(一)经检定不合格的;(二)无制造许可证或者伪造许可证及标识的;(三)无产品合格标识或者伪造、盗用产品合格标识的;(四)无厂名、厂址或者伪造、冒用厂名、厂址的;(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使用或者明令淘汰的;(六)无正规供货发票的。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