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从事计量器具制造、修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技术监督部门申请,经考核合格,并取得制造、修理许可证后方可从事计量器具的制造、修理。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