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计量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已修改计量监督管理人员、计量检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取消执法、检定资格,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失职、渎职的;(二)滥用职权,给当事人造成较大损失的;(三)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变更处罚标准的;(四)泄露当事人商业秘密或技术秘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五)提供虚假检定报告的;(六)收受贿赂的;(七)超限额索要送检样品的。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