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计量管理条例/第四章 商业贸易计量第十六条已修改经营者必须对其所经营的商品、提供的计时服务或用于计酬的量值负责,所提供的量的实际值必须与显示值(标注值)相符,计量偏差不得超过国家和省技术监督部门规定的允差标准。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