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已修改

在城市照明设施上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增设、迁移、拆除城市照明设施或使用城市照明电源;

(二)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三)依附城市照明设施搭建构筑物,堆放、悬挂物品或利用城市照明设施从事牵引作业,搭设通讯线路等;

(四)向城市照明设施投掷物体、倾倒污物、乱贴乱画以及其他有损城市照明设施的安全行为。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