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章 城市照明设施管理第四十七条已修改在城市照明设施上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增设、迁移、拆除城市照明设施或使用城市照明电源;(二)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三)依附城市照明设施搭建构筑物,堆放、悬挂物品或利用城市照明设施从事牵引作业,搭设通讯线路等;(四)向城市照明设施投掷物体、倾倒污物、乱贴乱画以及其他有损城市照明设施的安全行为。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