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履带车和特殊超限运输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行驶时,应当经城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按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停车。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