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城市市政设施施工,实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城市市政设施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城市市政设施管理,应当建立完整的档案。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