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章 拆迁管理第六条已废止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房屋拆迁、建设、计划、国土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制订城市房屋拆迁的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拆迁年度计划由市、县人民政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