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第三十条已废止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