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章 拆迁管理第十三条已废止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拆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延长拆迁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