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第五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四条有效各级森林消防指挥部(所)应当组织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为专业和半专业森林消防队的扑救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村义务消防队员的保险费用,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补助。鼓励单位和个人参加森林林木火灾保险。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