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第五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二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消防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森林消防工作需要:(一)森林消防指挥部(所)日常工作经费;(二)森林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经费;(三)森林消防宣传教育经费;(四)专业和半专业森林消防队装备、训练经费;(五)义务森林消防队的补助经费;(六)森林火灾的扑救经费。上级人民政府以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安排森林消防经费时,应当按照统筹规划、分级负担的原则,向森林消防任务重、经济欠发达的地区倾斜。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