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第四章 森林火灾的扑救第三十条有效森林火灾扑救费用按照下列规定承担:(一)专业和半专业森林消防队扑救本地、本单位森林火灾的费用,由组建单位承担;跨区域、跨单位扑救的,扑救费用由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支付;(二)村义务森林消防队和群众参加扑救的费用,由肇事者支付;肇事者不明的,由起火单位支付;肇事者或者起火单位确无能力支付的部分,由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支付。前款所称扑救费用,包括扑救人员的误工工资、误餐补助、消防装备和器材损耗等。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