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第三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第二十二条有效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森林消防标志、设施、器材,不得破坏防火隔离带或者生物防火林带,不得干扰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配备的森林消防专用电台频段的正常使用。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