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第三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第十五条有效遇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以及春节、清明、冬至等火灾高发时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发布森林禁火令,规定禁火期和禁火区。对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特别重要的区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常年禁火区。森林禁火期、禁火区应当设立标志,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