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若干规定第六条已修改学校应当开展适合学生特点的多种形式的体育活动,认真推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施行办法》规定的达标活动和等级运动员制度。每学年举行一次以田径项目为主的全校性运动一小时以上的体育活动时间。高等院校和其他有条件的学校应当建立学校体育运动队,开展课外体育训练和体育竞赛。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体质和健康状况的监测,定期对学生进行体格检查、体质状况分析和改善体质状况的指导。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