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计量器具管理第十三条已修改禁止销售下列计量器具:(一)无《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编号和出厂合格证的;(二)伪造、冒用《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编号和厂名、厂址的;(三)以假充真、以旧充新、以残次零配件组装和改装的;(四)国家和本省明令禁止使用的。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7月24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