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第五章 收益分配和扶持奖励第二十四条有效鼓励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企业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兴办各类民营科技企业,从事技术贸易和技术贸易服务活动。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民营科技企业的企业登记、人员培训、技术成果鉴定、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等项工作,协助办理人员出国、技术进出口等有关事宜。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