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第五章 收益分配和扶持奖励第十九条有效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的卖方或者中介方,可以按照技术合同的技术性收入提取一定比例作为有关人员的酬金。提取的具体比例可按照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科技人员在不侵犯本单位知识产权及其他经济权益的前提下,从事业余技术贸易、技术贸易服务活动的税后收入归自己所有,其中使用单位资料、设备、材料的,由所在单位核收相应费用。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