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所有的集体资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保护集体资产的权利和义务。未建立集体经济组织的村,可以由村民委员会行使集体资产的管理职能。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