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资产,是指属于乡(镇)、村集体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乡(镇)、村农民以生产资料及其它资产集体所有制形式建立的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