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三章 集体资产管理第十六条有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收入应当按照规定记入会计账簿,不得公款私存,不得设小金库,不得坐支现金。各项开支应当由集体经济组织主管财务的负责人按照制度审批,严格审批手续,并接受群众监督。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