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三章 集体资产管理第十四条有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产品物资管理和使用制度,对资产变动情况及时登记,做到账目与实物相符。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