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三章 集体资产管理第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的保护。对非经营性资产,应当建立有利于提高公共服务能力的集体统一运营管理有效机制。对经营性资产,应当明晰产权归属,发展多种形式的股份合作。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