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藏族自治州民族教育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民族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族教育工作应坚持国家教育方针,突出素质教育,提高民族整体素质。民族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本民族优秀历史文化传统,吸收和借鉴其它民族教育发展的文明成果,推进民族教育的发展进程。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干预民族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地方法规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