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州、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特殊教育学校(班),接收具有接受基础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青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生活提供帮助,保障残疾儿童、青少年接受教育的权利。

地方法规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