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源回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法规的原则下,根据本县的实际情况,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经济、文化建设事业的发展。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自治县实际情况的,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后,变通执行或停止执行。地方法规 ·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