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设立藏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管理和监督藏语言文字工作。藏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为州、县政府的职能部门,负责本《条例》的行政执法工作。

地方法规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