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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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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藏族自治州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第四章 藏语言文字的翻译

第三十条

已修改

自治州地方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印章、票据、牌匾、商品名称、广告等社会用文的翻译必须报经州、县翻译机构审核。

地方法规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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