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藏族自治州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第四章 藏语言文字的翻译第三十条已修改自治州地方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印章、票据、牌匾、商品名称、广告等社会用文的翻译必须报经州、县翻译机构审核。地方法规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