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藏族自治州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第三章 藏语言文字的学习和使用第二十七条已修改自治州内的地理名称、名胜古迹、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的标牌、碑文、介绍等一律使用两种文字。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对境内行政区域、城镇街道更名、命名时,应采用行政区域内著名的并能反映地方历史文化特点的名称,突出地方民族特色,同时规范使用藏汉音译法。地方法规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