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九条已修改采矿权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动态监测,并将监测资料和监测结果报所在地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