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五条已修改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并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