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矿山环境治理和恢复实行保证金制度。

保证金提取、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