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已修改采矿权人应当根据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标准,制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恢复方案。采矿权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恢复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采矿权由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煤矿和非煤大中型矿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恢复方案报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他矿山的相关方案报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