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六条已修改探矿权人应当对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巷道和形成的危岩、危坡进行回填、封闭,或者采取其他消除地质灾害隐患的措施。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