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文物保护管理规定第十六条有效市外文物单位、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应当向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省级以上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计划和证明。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向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提交考古工作报告。由本市文物单位合作或者配合进行的考古项目,应当复制考古资料副本交本市文物单位收存。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