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七条已废止下列房地产禁止交易:(一)销售、预售商品房未取得许可证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三)依法决定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四)未按规定取得批准手续的;(五)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六)房地产权属有争议的;(七)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八)依法公告拆迁范围内的;(九)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交易的。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