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设施损害的,应当赔偿损失:(一)拦截或者抢占水源、破坏供水、用水、排水秩序的;(二)干预和阻挠工程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三)非工程管理人员操作闸门及各种水利设备的。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