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管辖的河道、灌区、水库、蓄滞洪区、渠道、堤坝、供水站、输排水管路、闸涵、闸桥、泵站、水电站、机井、塘坝、水池、水柜、水窖等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