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有效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者人为造成农业灌溉水量减少和灌排工程报废或者失去部分功能的,应当予以补偿或者兴建等效替代工程。开采矿藏或者兴建地下工程,对水利工程造成损失的,采矿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