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有效编制和审查沿河城乡建设发展规划应当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河道岸线的利用,应当服从河道治理规划。编制河道治理规划,应当充分考虑洪涝规律和上下游、左右岸的关系以及国民经济对防洪的要求,并与国土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