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十条有效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建设单位必须将工程建设方案报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其他审批手续,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涉水工程的施工进行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在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兴建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建筑物及设施。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