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十八条有效因商品修理、更换、退货发生纠纷,消费者与经营者可以协商或者请求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组织调解解决,可以向当地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诉;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