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