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消防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二十三条已修改经依法审核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需要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核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核准。未经核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已备案的消防设计发生变更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后的消防设计文件报原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